重庆涪陵区博物馆新馆展品征集管理办法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涪陵区博物馆新馆展品征集管理办法》适用于涪陵区博物馆及涪陵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小组。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设置藏品征集科室(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收集征集文物的资料、对外接洽以及一些其他日常性征集工作。
第四条 保管部制定相应的征集计划,根据我馆自身定位、性质,针对具体的藏品征集工作展开调查,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展品来源信息,编制展品征集分批次征集计划及经费预算,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馆内组成专业的征集小组, 组织实施征集前的各项事务性工作。编制征集预算和方案 ,按照年度征集计划编制藏品征集方案,委托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文物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并审核文物藏品征集方案、经费预算及提供采购方式建议。
第六条 保管部负责藏品征集后的后续工作,包括建账、建档,制作及提取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从鉴定专家名册中抽取三位及三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征集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评估,形成专业性建议。
第三章 征集流程
第八条 征集方案报备。经过专家评审和预算审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征集方案。将该方案和专家意见表统一像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集文物品类。鉴于我馆是综合性博物馆,按照不同时期文物进行征集。涵盖:古生物化石、矿物、岩石、矿产、陶器、瓷器、铁器、玉器、青铜器、石器等。以及其他一些因展览需要的文物。
第十条 征集方式
(一) 协商转让,是指与拟征集对象的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展品的购买方式;
(二) 捐赠奖励,是指与拟征集对象合法拥有者协商,将其所拥有的物件捐赠给政府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 委托制作,是指将本馆现有藏品以及征集到的物件委托专业机构制作成展品,并给予其适当的制作费补偿,或者是向自然标本合法收藏机构以及专业制作公司订制具有代表性且能直接用于展览的自然标本的复制品;
(四) 其他合法取得展品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实施征集。征集小组待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既定计划组织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征集文物入藏。藏品一经征集,相关负责工作人员要及时履行好相关手续,并办理入藏。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征集资金要专款专用。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征集经费组成。该经费主要包含收购费、运输费、保管费、专家鉴定费用、捐赠奖励、修复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在征集过程中如发现实物与资料展示不符,应立刻停止征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征集途中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做到先请示,再做决定。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征集到的藏品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指定专人管理。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制度。展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坚决打击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涪陵区博物馆藏品征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