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快讯

文物工作动态2021年第4期:学术委员会章程

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设立“重庆市涪陵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由博物馆专家代表以及特邀专家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工作,致力于发挥全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学术水平,促进本馆事业的整体发展。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设在馆办公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馆长审议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业务工作的研究以及科研课题的具体实施,负责需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的出版。

第五条  审议博物馆各种类型的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六条  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第七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协助组织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工作,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项目。

第九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十条  负责提出全院征集文物计划及重大文物鉴定、征集意见。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学术秘书一名。经办公会议审议后产生。

第十三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部批准。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第十六条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七条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第十八条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九条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时完成科研及学科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第二十二条  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第二十三条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全体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第二十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三十  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馆全体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